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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忧人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方案类型:
发布时间:2007-04-13 00:48  制作人:邹旭区   限售地区:广东省 深圳市  浏览次数:555 次
年缴保费
0元
缴费次数
总缴保费
0
身故赔付
保障期限

适合人群:16-65周岁,金融联优质客户

该方案具有的功能:
  • 保障功能:
  • 生 存 金:
  • 附加功能:

保险计划提要: 险种名称 年保费 (元) 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保险金额(元) 意外伤害烧伤 保险金额(元) 航空意外身故伤残 保险金额(元)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保险金额(元) 意外伤害住院 补贴金额(元) 无忧意外综合保障计划 (钻石卡) 998 500,000 100,000 500,000 20,000 100 内容简介 "无忧人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每天不到3元钱,即可为自己还有家人带来最高达1,120,000元的保障;您的风险控管好了吗?转嫁了吗?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携手深圳金融联为您带来最真切的关怀: 保障全面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最高可达20,000元;补社保之不足,(大到住院,小至门诊,100%实报实销,真正零免赔)如因意外而受伤,我们将根据您的医疗费用作补偿,最高补偿为20,000元。门诊治疗也在保障内! 保额高 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障金最高达500,000元,让您和家人放心! 航空意外伤残或身故可额外增加保障金最高500,000元。 意外烧伤可获100,000元保障金。 保障范围广 365天24小时的全球保障;无论您身在哪里,任何时候都能享有保障,让您倍感安心! 投保简单 您无需参加任何体检,只要介于16-65周岁之间,皆可投保。 只要您属金融联客户即可在工作时间拨打金融联保代服务 专线(0755)83163699联络您的服务专员办理,或拨打(0755)-965599-3。 (注:本方案只针对金融联客户内部销售) 无忧意外综合保障计划简介 一、投保范围 16(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 (一)意外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件,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烧伤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航空意外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经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保险人对按10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无免赔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3、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全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拥有其他医疗费用保险有效保单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与全部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给付责任。 (五)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以及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而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但在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的天数以180天为限。 三、责任免除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残疾及治疗费用; 8、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失常期间、患有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9、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发生与生育有关的治疗检查费用; 12、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被保险人镶牙、治牙、洗牙、活齿、验眼配镜、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 13、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14、被保险人的床位费、营养费、康复费、整容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15、被保险人在非县级(或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费用。 四、下列职业类别本保单不予承保:军人、警察(文职人员除外)、消防员、船员、矿工、航空公司飞行训练教练及学员、爆破工、潜水员、矿工,硫酸、盐酸、硝酸制造工、游览船、小汽艇驾驶人员、火药爆竹制造业人员、电力高压电工程人员、建筑工人(三米及三米以上高空作业人员)、高楼外部清洁/烟囱清洁工等高危职业类别。 五、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保险单、解除合同申请书; 1、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本合同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50%*(1-n/12)。其中n为本合同生效月数,不足1个月的按 1个月计算。 2、已领取过保险金的,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六、注意事项:无论被保险人持有几份本保险,本公司对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一份为限,超过部分无效。 七、保险费未缴付,保险合同不生效。 八、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出险后,请立即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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