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20周岁且已婚,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重大疾病:恶性肿瘤,主动脉手术,重要器官移植,慢性肾脏衰竭,暴发性肝炎,I型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肌营养不良症,脑炎,细菌性脑膜炎,良性脑肿瘤,失明,川崎病(伴有冠状动脉瘤),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肢体缺失,严重烧伤,严重头部创伤,瘫痪,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同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全残(见7.1),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20周岁且已婚,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年龄未满四周岁,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1.高中教育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
2.大学教育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
3.研究生教育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22,23,2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
4.创业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创业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保单红利:您有权参与本险种的盈余分配,领取方式:累积生息;现金领取;抵交保费交纳保费就等着通知就行,不论发生什么事,拔打我的电话就是你唯一要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