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保险金额最低为100万元 保费最低为1万元
| 产品名称 |
太平卓越人生定期寿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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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保障保险 |
| 所属公司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18岁至60周岁 |
| 缴费方式 |
趸交或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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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间 |
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日当天零时终止 |
| 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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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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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特色 |
一、低保费,高保障。
二、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彰显重贵身价。 |
| 产品名称 |
太平卓越人生附加两全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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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附加保险 |
| 所属公司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18至60周岁 |
| 缴费方式 |
与主合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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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间 |
与主合同一致 |
| 保险责任 |
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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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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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特色 |
一、定期返还,回报率高,为以后准备的养老金
二、最安全的储蓄方式,长期分享成功财富 |
此保险金额最低为100万元 保费最低为1万元
| 产品名称 |
太平卓越人生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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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附加保险 |
| 所属公司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18至60周岁 |
| 缴费方式 |
主合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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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间 |
主合同一致 |
| 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乘坐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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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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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特色 |
一、费率低,保障高。
二、长期意外保障,保障至65周岁
三、公共交通意外双倍给付,是“空中精英”的最佳保障 |
此保险金额最低为100万元 保费最低为1万元
| 产品名称 |
太平卓越人生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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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附加保险 |
| 所属公司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18至60周岁 |
| 缴费方式 |
与主合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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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间 |
与主合同一致 |
| 保险责任 |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原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余额。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失能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所定义的失能,我们将每月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失能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失能后身故且已领取的失能保险金累计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将剩余部分一次性给付给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失能保险金开始给付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原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余额。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被保险人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所定义的失能,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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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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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特色 |
一、重疾引入最新医学医疗,全额保障冠状动脉激光手术
二、失能保证给付50个月的失能保险金,生命尊严有保障 |
此保险金额最低为100万元 保费最低为1万元
此保险金额最低为100万元 保费最低为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