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前言按目前国际通行看法,社会保障提供的养老金相当于退休前收入的45%,而退休人员的支出却不会相应减少。收入锐减,医疗费用增加及通货膨胀等因素都会造成您退休生活捉襟见肘。选择年金产品,是为了防范自己年老时经济生活的不稳定,解决在退休后收入减少时获得养老生活的保障。广电日生人寿为您特别推出《尊贵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全面地满足您的养老需求。·产品特色年金给付 老有所养:
从双方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开始,被保险人可以每年领取一笔生存年金,直至期满。不用依靠子女,不必担心造成负担,年金养老,安心无忧。
红利转年金 轻松养老:
作为公司的忠实客户,我们愿意为您提供更实在的回报。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可选择将当时全部的累积红利转换为年金方式领取,全面提升晚年生活品质,轻松养老。
多款选择 合您所需:
根据对未来生活的不同考虑,特别设计了四款年金领取期间选择,更注重生存利益,周全照顾您的养老所需。
期满贺礼 一生相伴:
在满期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为您送上一笔期满贺礼。
红利相随 共享成果:
本公司将每年根据实际经营状况派发红利,红利可以累积生息、现金提取。红利收入长久相随,您将见证、分享本公司的经营成就。
·保险责任生存年金: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则自本合同约定的生存年金始领年龄(六十周岁或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公司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年金直至本合同终止。生存年金首年度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二,以后逐年按首年度给付金额的百分之五递增。
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 基本保险金额;
二、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及该保险单年度末所具有的生存年金之和的1.1倍;
三、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1倍扣除本合同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所交保险费”根据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两项所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并且不包括任何由于疾病、健康及职业等因素引起的加费部分。
满期保险金: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投保规则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至75周岁或至80周岁
交费期间:趸交、10年、20年、至55周岁、至60周岁
交费方式:趸交、年交
·投保举例葛先生,30周岁,已婚,在一家外企工作,年收入10万元左右。随着现代商业社会职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葛先生希望趁年轻尽早的开始着手规划自己的退休养老基金。最近听朋友说,广电日生新推出一款养老年金产品既有保障功能又拥有储蓄功能,还能够参与公司的红利分配,他联系广电日生的专家,希望能够获取适合自己的计划。
根据葛先生的个人情况,我们推荐《广电日生尊贵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给他,其中保险期间为保障至80周岁,交费期间为20年,生存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为60周岁,基本保额为5万元,年交保费6607元。葛先生享有的保险利益如下:
● 生存年金:
从60周岁开始,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领取生存年金(首年度领取基本保额的12%,以后逐年按首年度给付金额的5%递增),总共可领取20期。
● 满期保险金:
80周岁满期时领取5万元基本保额。
● 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以下三者最大值
一、5万元的基本保额;
二、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及其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所具有的生存年金之和的1.1倍;
三、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1倍扣除本合同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
● 分红:
按照保险监督机关的有关规定,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
·红利分配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分红是非保证的。本公司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末,若本合同有效,并且本公司已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在保险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 现金领取。
二、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按本公司的规定书面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红利转换年金在本合同约定的生存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投保人可以选择将当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累积红利转换为年金方式领取。
在上述投保举例中,客户如果行使红利转换年金选择权,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满期日前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红利年金,具体领取方式详见下表:(以转换时每千元累积红利为单位)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犯罪活动、拒捕、自伤或醉酒;
三、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七、 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人因上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若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保险费,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