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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卡仅供客户投保使用,非保险凭证。持卡人须在该卡的有效期内按以上流程进行投保,在获得保单号后该卡所对应的保险责任于投保时约定的生效日零时方能生效。对保险责任生效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2、《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本卡适用之条款,所有本公司之雇员、代理人、经营人及经纪等均无权就此条款作出任何更改或附加,也不得向客户做与本条款不符的宣传和承诺。
3、请在“世纪平安卡C款”背面注明的投保申请期限内进行投保,若因持卡人自身原因导致该卡过期失效而引起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4、请当场检查“世纪平安卡C款”背面密码覆膜是否完好,如有破损请立即向赠送、销售机构(人员)更换。若因持卡人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而引起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5、因互联网、电信传输等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的数据传输中断、停顿、延迟、错误等技术故障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予承担。发生上述故障时,请及时联络本公司,本公司将尽所能及时协调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6、投保所需信息:被保险人姓名、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受益人姓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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