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对象: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 艾滋病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 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
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 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
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我们确定本
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
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
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