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病身故,公司向您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因意外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年后因病身故,给付20万+主险所交保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年)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1820元,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至满期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元,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残疾保险金:意外事故造成残疾,按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遭受意外事故烧伤,按比例给付;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按照保额的50%给付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五十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10000元为限。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额+红利增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领取可达4520元,越领约多
被保险人于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八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期间,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额+红利增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60岁时可领取约8760元,越领约多
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额+红利增额)给付祝寿金,祝寿金有84900多元公司根据每年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将年盈利的70%分给客户。由于任何原因引起的合理的住院费用(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外药品费,住院门诊费用)报销80%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醉酒、斗殴;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7、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保障您的利益,尊重您的选择,良好的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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